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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朋友圈卖家"法律身份

类别:微商资讯信息来源:微商学堂发布时间:2016-03-11

    不知从何时起,微信朋友圈里充斥着很多卖面膜、卖名牌包的信息,一些熟人转身就成了微商。通俗而言,微商就是在移动端进行商品售卖的小商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商品、服务销售现在最为多见。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认为,微商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只有在法治化的健康引导下才可以良性发展,必须加强法律治理和监管。

    “两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微商的经营主体鱼龙混杂,商品良莠不齐。”据段祺华委员统计,八成微商是学生、家庭主妇和自由职业者,主要以兼职经营为主。只要是微信用户,随时都可以通过发送朋友圈成为微商的经营主体。部分微商所售商品也存在问题,有的违反禁止性、限制性销售法律法规如售卖医药产品等,有的商品质量低劣甚至售假,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

    段祺华说,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立法层面也高度重视,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发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然而,微商与传统的互联网电商在经营主体、销售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使得法律的适用遇到了诸多障碍。并且,微商具有跨地域性,数量众多且难以统计,交易信息也难以固定化和公开,为工商、质监、税务等执法带来不小困扰。

    “要想治理微商,必须先明确微商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段祺华建议,按照发布频率和交易金额建立一定标准,来判断在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并期待进行交易者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比如,如果每日或每周发布达到一定数量,或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以区别于普通民事法律主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类法律规制。

    如果微商的经营主体身份明确,就应根据现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这可以使微商成为依法可查询明确的主体,便于监管和消费者维权。段祺华表示,“我建议将征信机制引入到微商经营模式中,一旦微商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经营者只要做过一次假货,系统会记录不诚信信息,客户搜索后一目了然。”

    “作为微信平台的权利人,企业有义务进行监管,维护平台的合法运营。”段祺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肯定了平台企业的责任承担,平台企业可以要求微商经营主体进行身份、产品信息的实名登记,并通过一些屏蔽、提示等技术手段,设置举报等功能,达到平台自查和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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